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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內政部宣導「房東不得以房客染疫或居家隔離為由,拒絕租屋居住或終止租約」。

一、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,房東不得以房客染疫或居家隔離等情形而拒絕其居住,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;若違反者,依法可處最高15萬元罰緩並要求限期改善。房客或其同住親友因染疫或居家隔離之情形,非為房東主張終止住宅租賃契約的法定事由。

二、在疫情期間校外賃居同學,若遭受房東不當終止租約或要求搬遷時;應提醒房東依照上揭之規定,共體時艱協助房客。若有受到房東不當對待時,可尋求或洽詢各校區賃居承辦人協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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